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广州市作为营商环境创新和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双试点”城市先行先试作用,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我办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常规办理情形
(一)2018年10月15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定实施,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再单独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2000年4月7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已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手续(附件1)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其他情形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已取得规划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完工)手续:
(一)2000年4月7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已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消防等手续部分缺失,或各方主体、工程资料缺失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对房屋建筑工程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投保既有建筑保险、办理人防建设许可手续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附件2),并凭申请函(附件3)、规划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材料、既有建筑保险保单以及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等资料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函(附件4)。
(二)2000年4月7日前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参照上述第(一)点做法和材料清单申请办理工程完工手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完工意见函(附件4)。
三、有关事项
(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广州市已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可在市新利 局官网查询(网址://121.8.227.77:9006/housingCensusReport/Building.jsp,名单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行业市场要求为准),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的鉴定单位应是已备案的具备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专项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鉴定活动涉及的检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鉴定报告为二年内出具的合格报告,报告安全性鉴定结论为au级或Au级或Asu级(a级或A级或一级)。如安全性鉴定结论为bu级或Bu级或Bsu级(b级或B级或二级)的,鉴定报告结论需有“房屋无需采取加固措施即可安全使用”的结论。同时,抗震鉴定结论为满足抗震能力综合要求。
(二)关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按建设时相关建筑防火设计标准为依据,相关单位可参考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外公布名单(网址://210.76.75.103:811/WebPage/MoreJGList.aspx,名单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行业市场要求为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为一年内出具的合格报告,其中“建筑防火”分项得分不低于24分,“消防设施及器材”分项得分不低于18分,评估结论综合评定得分为一般(60分)及以上,评估报告结论需有“消防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的结论。
(三)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档案归档。存在第二点其他情形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完工)手续前,应按工程建设时期实施的归档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附件5)。各方主体因时间久远等客观情况无法出具竣工图纸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与原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或以上的单位出具竣工图纸。
(四)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易地建设手续时的标准执行。
(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的标准执行。
(六)关于投保既有建筑保险。建设单位应投保既有建筑保险,并承诺连续投保期不低于三年,鼓励建设单位长期投保,确保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使用。保险机构在保险期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房屋结构、消防风险巡检服务,并对结构安全问题、消防安全事故进行理赔。
既有建筑保险承保单位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承保单位,相关单位可参考广州市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协会对外公布名单(网址://www.gzjsfx.com/info?MenuId=72&NewsId=226,名单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行业市场要求为准)。
(七)关于市、区分工审批原则。在市本级办理施工许可并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其他情形的项目(含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原市新利 部门颁发施工许可但由属地区新利 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由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属地监管原则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函或完工意见函。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办事指南网址://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007482612P344201400500001。
(八)关于法律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我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优化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
3.申请函(样式)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5年6月20日